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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证券:我国央行购买国债的法律依据与实际操作

基于中国人民银行法,央行不得于一级市场认购国债,但能在二级市场交易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提到“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,不得直接认购、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”,明确了我国央行不得在一级市场认购国债,而货币创造也并非政府债务的衍生,实质上否定了财政赤字货币化和MMT理论。然而在第四章的第二十三条“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,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”中的第五点提到“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、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”,表明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债来实施货币政策在法理上是具备可行性的。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中表明央行可以买卖的资产主要是债券,并未提到允许参与权益市场等场合的交易。

历史上我国央行购买国债次数较少,且对象主要是特别国债。

尽管法律上允许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国债,但是央行资产负债表中“对政府债权”项目很少出现变化,其中比较明显的一次增长出现在2007年。当时财政部向中国农业银行定向发行特别国债1.35万亿,公开发行0.2万亿元,共筹集到1.55万亿人民币资金,而后向央行购买2000亿美元的外汇,作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。央行再用出售外汇的资金,在二级市场上从农行买入1.35万亿的特别国债。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QE,央行购买特别国债的操作存在明确额度,且是单次的、定向的操作,与货币支持财政的相关性不高,同时也并非以零利率买入。(图片来源:中信证券明明团队)